上海目前的2400余所医院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年产医疗废物约2万吨。如处置不当,会对环境及人民健康产生威胁。昨天,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焦扬以网络形式发布了将于2007年3月1日实行的《上海市医疗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规定》,明确上海对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
《规定》还明确上海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施特许经营。市环保局将招标确定集中处置单位,集中处置单位应配备完善的医疗废物收运、处置设施、设备,统一收运、处置医疗废物。两种情况下可不必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专门从事传染病诊治的特殊医疗卫生机构且已建设符合规定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系统的;无法通过陆路运输将医疗废物运送到集中处置场所的。市公共卫生中心、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属以上两种情况,需按规定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
目前,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市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废物的收集和运输,4家危险废物焚烧处置企业定向处置。其他医疗废物,除少量医疗卫生机构自行焚烧处置外,其他委托承担一次性医疗用品废物处置工作的危险废物焚烧企业处置。这一情况将在上海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投入运营后得到改变。焦扬介绍,该设施建设规模为年处理医疗废物2万吨,建成后能满足上海医疗卫生机构所产生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需要。目前,该设施已建成两条流水线,正在调试和试生产,计划年底可全面投入运营。
《规定》明确,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支付医疗废物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将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