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舸
温州市房管局局长胡立同明确表示,温州个人合作建房项目存在“违规操作”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开发的相关要求(新京报12月14日报道)。
胡立同列举了温州个人集资建房项目的几大“罪状”:土地是政府划拨的,符合经济适用房开发的有关要求;要在政府房管局的指导下成立非营利性组织来运转整个建造过程;可享受国家税费减免的优惠待遇;住宅不得向社会租售等。 这些条件,温州个人集资建房项目都不符合。另外,在事先没有告知的情况下,温州个人集资建房组织就委托开发商拿地,存在欺诈嫌疑。
我觉得,这位房管局局长的话有自相矛盾之处。目前,个人集资操作细则在法律上是一个空白,个人集资建房项目是否等同于经济适用房,就是一个大大的问号。房管局如何能依靠一个“假设性概念”,来界定个人集资建房的性质?
个人集资建房的一切操作细节,是否要完全由房管局来指导甚至掌控,恐怕也不应由房管局一家说了算。“法无禁止即自由”,只要温州个人集资建房的相关程序没有违反现有法律,“委托开放商拿地”就是一种市场化操作路径,何来欺诈之说?
温州个人集资建房争议不断,事实上,个人集资建房是在目前房价高企的情形下,民众无奈的次优选择。
政府对“集资建房”是监管不是管制。对于国内这一新生事物(国外个人集资建房的成功案例不胜枚举),政府的态度可以“暧昧”———不支持、不反对,甚至可以大胆假设、小心求证。比如,既然有对个人集资建房的诸多争议,那么政府就从既有法律规范入手,监管其操作流程,通过预先防范机制的确立,有效防止出轨现象。
政府监管是一门大学问,政府监管是有意识的和主动的干预,既要注重既有秩序维护的行业监管,也要关注保证产业生命力、打破垄断的竞争监管。这就涉及到监管权限的合理分配。温州市房管局的表态,更像传统管制思维的体现,即个人合作建房必须“官点头、民才行”,否则就是非法行为。
近年来,经济学家提出一个新名词“对监管者的再监管”,大意是监管者也可能被某些利益集团所左右,必须对各种形式的“管制冲动”予以规范,比如行政许可法就是对“红头文件”的制衡。现在看来,我们也要防止个人集资建房过程中,出现的“管制”不和谐音。杭州、上海等地陆续出现的个人集资建房现象,就是一个对“集资建房”民意基础的最好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