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将工商部门的农资市场监管和农资打假工作命名为“红盾护农行动”,并提出力争通过3至5年的努力,使全国农资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达到使农民购买的农资商品质量得到保障的目标。 在国家工商总局大力倡导“红盾护农行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我市“红盾护农行动”工作开展得如何?记者就此深入部分县(自治县)对具有普遍性的案例进行了采访,目的在于给明年我市开展“红盾护农”工作一些启示。
护农部门岂能售假
恭城是我市的水果大县。因其果树多,农药肥料用量大,假冒伪劣农资对农民的影响往往也更大。作为监管农资市场的职能部门县工商局,近年来把“红盾护农行动”作为工作重点,采取一系列强有力的护农措施,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今年6月30日,该县工商局经检大队对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肩负维护农民利益的某部门所属的一技术推广中心服务部的经营门店和仓库中,售有山东富先达农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天丹”牌80%代森锰锌44件。此前,工商局执法人员曾了解,这个品牌的产品在其他地方已出现伪劣假冒现象。经执法人员进一步检查,初步判断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服务部销售的“天丹”牌80%代森锰锌涉嫌产品质量问题。
抽查中,该服务部负责人以为自己的上级单位同工商局是平级单位,没把工商部门执法人员的检查放在眼里,不予配合。县工商局领导了解情况后,要求经检大队从农民兄弟利益考虑,坚决对该技术推广中心服务部立案调查。
后经调查,2006年3月至5月,该技术推广中心服务部负责人以每件95元的价格,从桂林市某农资有限公司购进山东富先达农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天丹”牌80%代森锰锌可湿性剂65件(20袋/件),然后以每件100元的价格在其本部销售,至2006年6月30日止已销售21件。
尚未销售的44件,经县工商局随机抽样,并委托广西区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站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本应该服务农民,维护农民利益的部门竟然售假坑农,该自治县领导了解情况后十分重视,责令县纪委介入调查。后来,这个技术推广中心服务部上级部门和技术推广中心服务部负责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调查、接受处罚。
恭城瑶族自治县工商局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今年以来该自治县工商局共查处涉及农资案件40多件,案值达70多万元,罚款32万多元,没收不合格复合肥5·5吨,没收不合格农药3700多瓶(袋),调解涉农纠纷15起,为农民挽回直接或间接损失80多万元。
案件启示:
由于种种看不见的潜规则,执法部门查处一些伤民违法违纪案件时,有时不得不对平级单位或上级单位“手下留情”。这种现象的客观存在,一定程度上纵容着伤民现象屡禁不止。恭城工商局打破潜规则,顶住压力,及时制止本应维护农民利益的某部门下属单位的售假行为,并得到县领导大力支持,值得肯定,但他们坚持对事不对人的做法,不把人一棍子打死的做法,或许更值得借鉴。
37家农资店售假遭查处
今年5月6日,平乐县工商局接群众举报,称该县部分农资经营户销售劣质某品牌氯化钾,并向工商执法人员提供了部分劣质氯化钾样品。
经调查,今年3月21日,平乐县陈某经营的某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加盟店,以每吨2000元的价格从广东湛江购进四个不同批号的“中化氯”19吨,货值38000元。之后,陈某在其经营的农资店内分别以2060元/吨,2070元/吨,2080元/吨的价格进行销售。平乐县工商局将举报人提供的样品送有关质检部门检验,结果显示氯化钾含量相当少,不符合有关标准。如果使用这种化肥,必将严重损害农户利益。5月9日,平乐县工商局对该县所有农资经营户进行彻底清查,发现有37户农资经营点销售有涉假嫌疑的氯化钾。
由于案件涉及经营户最多。为慎重起见,该县工商局抽调精干的执法队伍,逐一进行抽样封存,并及时将所有抽样封存的样品送相关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送检样品包装袋上标注为含量60%的氯化钾,真正含量只有1%至5%,属严重不合格产品。
鉴定结果出后,该县工商局立即对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进行扣留,并顺藤摸瓜,一查到底。工商局执法人员了解到,从广东湛江出货的陈某在此之前并不知情,其他经营户也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又从他那里进货。
由于此案涉及的农民较多并且索赔要求情绪强烈,案件又十分复杂繁琐。为保障农民的利益,县工商局打破以往先处罚后赔偿的办案程序,在走访农户、核实其购买数量的同时,召集37个经营者进行谈话,要求他们配合查清案情。凡销售了劣质肥料有销售凭据的必须退赔,没有销售凭据或记录的要进行登记,这个措施稳定了农民的情绪,也使违规经营者放下顾虑,表示积极配合工商部门的处理。最后,由于该县工商局积极做工作,购买劣质化肥的数百农户得到合理赔偿,经营户也从中受到深刻教训。
案件启示:
处理涉及群众较多的农资坑农案件,平乐县工商局没有一查了之,而是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农民利益的角度出发,打破办案程序,先退赔后处罚,最后既避免农民的经济损失,又惩戒教育了经营者,有值得推广的价值。
为9户农民讨公道
今年6月2日,阳朔县福利镇枫林村9户农民到该县工商局投诉,说他们今年3月从福利某农资经营店购卖的尿素有质量问题。投诉的村民情绪激动地向工商部门工作人员介绍,他们使用后那些尿素,不仅达不到预期效果,而且明显影响产量,要求经销商赔偿损失。
听说农民利益受到损失,该县工商局立即组织人员到福利镇相关经销商及受损农民水田中实地调查,发现受损水田禾苗与其他水田相比,长势明显偏稀、叶面偏黄。综合分析,问题出在农民投诉的尿素上。但由于时隔几个月,9户农民已没有剩余的尿素,经销商也称已没剩余的尿素,工商部门无法进行抽样取证。
考虑村民没有充分的证据,工商局的执法人员从农民利益出发,主动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经销商及其代理批发商仅同意为受损农民按每包尿素赔偿200元标准赔偿农民,与农民希望的每包尿素500元的标准有较大差距,调解过程一拖再拖。
面对僵持不下的局面,县工商局请来县农业局技术人员测算损失,并结合市场调查情况,进行综合损失评估。经过工商局工作人员反复做工作,最后双方达到共识,经销商按每包尿素赔偿400元的标准赔偿农民,9户农民终于拿到了赔偿款11200元。
案件启示:
涉及农民利益的事情,执法部门重视处理是应该的。但农民兄弟购买农资也应注意索取发票、保存证据,以免日后自己受损失时空口无凭。希望农民兄弟通过这起案例学会保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