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4”透水事故6名责任人判刑
记者 赵羽 实习生 石洪宇/报道
本报吉林市电
昨日9时,蛟河市法院对吉安煤矿原矿长曹会杰等6名责任人进行审理,经过1个半小时的审理,法院将吉林蛟河腾达煤矿“4·24”透水事故定性为人为造成的特别重大透水事故。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会杰、曹会忠、刘金成、封国宝、李云鹏等人均系吉安煤矿有关负责人,孙信元系事发当日零点班代班长。2005年2月,被告人曹会杰、刘金成等人共同研究开采煤柱,曹会忠对此同意。2005年4月23日,曹会忠、刘金成、封国宝等人在明知矿井有透水征兆的情况下,未采取相应措施,决定继续开采。次日凌晨,李云鹏安排孙信元班组继续在防水煤柱处开采。孙信元带领工人在打眼准备放炮时,发现从钻孔中往外流水,孙没有及时报告,并在出水点附近继续违章打眼放炮,将防水煤柱炸毁,导致原蛟河煤矿采空区积水从吉安煤矿矿井内涌出,直接灌入邻近的蛟河市腾达煤矿井下,将腾达煤矿69名矿工困在井下,造成30名矿工死亡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曹会忠等人不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依法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曹会杰和曹会忠有期徒刑七年、判处刘金成有期徒刑六年、判处封国宝有期徒刑五年、判处李云鹏和孙信元有期徒刑四年。6名被告人表示,他们要仔细考虑一下,然后决定是否上诉。 (责任编辑:刘娅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