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部制定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办法》强调,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中有意瞒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将于2006年12月至2007年7月组织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本次资产清查以2006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据中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