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替流浪汉维权打官司败诉
判决引发争议;江苏高淳县民政局表示将上诉
据新华社南京12月20日电引起全国关注的江苏高淳县民政局替死亡流浪汉打官司一案,日前由高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于民政局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其维权诉求被驳回,在社会上引发争议。
2004年和2005年,高淳县发生两起车祸。经交警认定,死者均为外来无名流浪人员。由于无法确定具体身份,又无人认领尸体,事故后续处理工作无法进行。
今年4月,在高淳县检察院的建议下,高淳县民政局以社会救助部门以及流浪汉监护人的身份,将3名肇事司机和相关保险公司告上法院,并索赔30余万元。4月19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均辩称,原告在本案中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本案是基于人身损害而产生的纠纷,原告仅是国家行政机关,与本案受害人不存在亲属关系。
据悉,民政局为流浪汉维权打官司,这在全国也是第一例,所以该案一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一审判决后,高淳县民政局和检察院均感到比较遗憾,民政局表示将准备上诉。高淳县检察院的丁晓头认为,此案虽然在法律上存在空白,但流浪汉作为受害者,其生命健康权同样应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作为救助单位的民政部门应当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为死亡的流浪汉讨回公道。
此案在法律界引发争议。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主任汪旭东认为,从法律上讲,此案反映的是对私权的保障不力,对民政局的做法应该支持,但法院也没错。问题在于法律制度的滞后,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完善对私权和公益权利的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
一些法学专家建议,应尽快完善制度,允许有关部门作为特殊的诉讼主体,为困难群体的救助提供法律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