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法援热线86852801报道 在江苏某购物广场购买商铺的15名业主,因公摊面积被侵占,将物业管理公司起诉到法院。物业管理公司被判限期1个月内撤除公摊部分的出租摊位及柜台。
“我们算过了,地下那一层和过道已经计入我们的购房款里面。 ”业主刘先生表示,江苏某购物广场是开发公司卖给个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商铺,他们进入后,购物广场物业管理在未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底层以及一楼公摊面积出租,包括他在内的15名业主经多方交涉,物管不予理睬。今年10月,刘先生等15名业主以物业公司擅自将应属于公共面积部分的底楼以及一层走道的公共面积进行出租,影响其经营为由,向秦淮区法院提起诉讼。
物业管理公司法庭上表示,物业管理公司虽意识到其擅自出租公摊面积的行为影响到了私营业主,但其已将公摊面积出租并订立了协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5名业主作为购物广场区域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对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将公共部分进行委托出租,承租人占用过道等公用部位,物业管理公司应对此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