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专电(记者刘义 刘佳婧 周慧敏)同是公民,且同乡同车同座,同一次车祸,同样伤残9级,只因城镇与农村区别,令贵州省思南县文家店镇五星村村民陈文强得到的赔偿少了2万多元。
在贵州省人大日前举行的地方性法规《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上,陈文强终于等到了一个机会,为和自己一样受到“同命不同价”待遇的人辩护。
“同样是人命,为啥城里人比咱农村人金贵呢?”
按照《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伤残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按照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不区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任永强在听证会上对《条例》第五十三条款表示赞同,认为其体现了“同命同价”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符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精神。
任永强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在赔偿标准上不应区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只有“同命同价”,才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同命不同价”是把人分为三六九等、高低贵贱的表现,是社会主义法律所不允许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对全体公民在权利保障、义务承担上均实行平等原则,“同命同价”才能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及其法律的公平属性。
任永强说,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有的国民都具有相同的国民待遇,在有关赔偿问题上,都实行的是“同命同价”,这是全世界共同的价值标准和共有的价值取向,应尊重和借鉴。
陈文强根据自己的亲身经历陈述了“同命不同价”带来的伤害,“同样是人命,为啥城里人比咱农村人金贵呢?”他认为,《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合理可行,深合人心”。
统一赔偿标准,对城镇居民不公平?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崔凤芹说,虽然第五十三条条例符合宪法关于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但该规定在当前来说操作难度较大,目前实行统一赔付标准,时机尚不成熟。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性质上属财产损失,是对受害人因生命或健康的丧失而给其继承人和亲属造成的间接精神损失,其本质上属于物质损失的填补,而非生命的“价格”,这种补偿必须基于他们的生活环境、实际消费水平,即生前支出的经济费用和死后需要赡养的实际成本的不同而得出的综合计算。
崔凤芹认为,我国目前城乡差别、城乡二元化管理的情况客观存在。如果说在同一交通事故中,赔偿标准按城乡不同“身份”对号入座,是对非城镇居民的不公平与歧视,那么统一赔偿标准,也对城镇居民造成了不公平。另一方面,如果肇事方和赔偿方是非城镇居民,由于其有限的赔付能力,统一赔偿标准势必增加其负担,也会使受害人利益难以实现。因此,与其说是“同命不同价”的赔偿规定违反了平等原则,不如说是“二元结构”的国情与平等原则不相适应。
她说,城乡差别赔偿是对我国城乡差别客观存在的国情给予的现实考虑,实质上是对形式不平等的一种合理矫正。要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必须彻底消除城乡差别,以及对不合理的各项社会管理制度进行全方位深层次的配套改革。
天安保险贵州省分公司客户部经理樊德铮认为,在经济发达地区城乡差别小,实行统一赔偿标准还算现实可行。但类似贵州这样的西部落后地区,城乡差别大,如果统一赔偿标准,必然加大车主、驾驶员的经济负担,而且容易导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增加,反而达不到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初衷。
“生命同价”能否在更大范围内实现
无论是从尊重个体生命的角度,还是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角度看,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都应该按照“同命同价”的原则。
此次听证会上,来自社会各界的12名陈述人中8人赞同《条例》的第五十三条规定,认为交通事故赔偿确实应该统一标准,施行“同命同价”,并且希望“同价赔偿”能够早日实现。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卫华说,《条例》将提交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并且也会提交此次听证会上陈述人的意见和建议,作为立法的重要参考。如果省人大审议通过后,该《条例》将会在贵州省施行。
2006年全国人代会期间,共有191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议案。代表们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过程中,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等方面存在一些分歧,需要通过修改法律予以明确。
日前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表示,建议待有关配套法规实施后,在条件成熟时将修改道路安全交通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贵州的交通事故赔偿改革能否顺利实行,有无可能借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的“契机”在更大范围内实行,让我们拭目以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