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南京12月20日电(记者石永红 王骏勇 马杰)江苏省高淳县民政局以“社会救助部门及流浪人员监护人的身份”,为两名在车祸中身亡的流浪人员打了官司,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并提出30万元的民事赔偿,这起官司被称为“民政部门为不知名死亡流浪人员权利起诉第一案”。
高淳县法院近日作出判决:高淳县民政局败诉,诉求被驳回。法律专家认为,这一结果有其合理性,但显现了现行法律中关于流浪人员权利维护的盲点。
流浪汉被撞身亡,民政局出面维权
2004年12月4日,李某酒后驾车,在高淳县境内将一名躺在马路上的流浪汉碾轧身亡。多方联系后,死亡男子身份仍然无法确定,交警在处理这起交通事故中陷入困境。
2005年4月2日,高淳境内再次发生类似事故。司机王某驾车将一流浪汉撞跌在机动车道内,迎面驶来的机动车从流浪汉身上碾轧而过,致使其当场死亡,这个流浪汉的身份同样无法确定。由于肇事司机多次催促警方来处理事故,高淳交警大队找到高淳县检察院咨询解决办法。
今年3月,高淳县人民检察院向高淳县民政局发出了两份检察建议书,提出由民政局代两名流浪人员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几天后,民政局将两起事故中的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两流浪汉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30多万元。
流浪汉遭遇车祸身亡,在找不到亲属的情况下,是否“撞了白撞”?在检方的支持下,南京高淳县民政局替死去的流浪汉维权。今年4月,民政局为流浪者维权案在南京高淳县法院开庭审理。
民政局代打官司引发“主体争议”
今年4月案件开庭审理时,高淳县民政局表示,为流浪汉主张权利有充分的依据。
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这里所说的‘救助’,不应狭义地理解为仅对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权益的保障,还应当包括流浪乞讨人员遭受人身损害时提供的法律上的救助。”
事发后,当地司法部门和民政局对此事反复磋商、讨论,最后认为这个法律上的空白,需要通过法院的判决才具备权威性、执行力和公信度。反复权衡之后,决定由最适合当原告的民政局出面起诉。
高淳县法院审理认为,高淳县民政局与无名流浪汉之间存在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就上述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高淳县民政局不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因而不是适格的民事诉讼原告。据此,裁定驳回高淳县民政局的赔偿诉求。
“法律依据在意料之中,处理结果在意料之外。”南京镜湖律师事务所的陈秋林律师承认,民政局代流浪汉维权,法律上的确存在躲不开的障碍。“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民政局与流浪汉之间,显然是行政单位与个人的关系,这不能算是民事关系,而是行政关系。这样说来,法院认为民政局无权起诉,是符合法律依据的。”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咨询组成员、原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法律教研部教授刘小兵认为,民事赔偿是民事权利,救助办法没有也不可能赋予民政救助机构替被救助者行使民事权利的权利。刘小兵表示,对死者的相关费用如抢救费、丧葬费等,交通事故救济基金机构垫付的费用,可以直接依法追偿,车主垫付的费用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直接向保险公司理赔。
他就被“白撞”吗?法律盲点亟待消除
尽管对判决结果表示理解,但陈秋林律师表示:“流浪者也是公民,他的近亲属不出现,或者近亲属没有了,他就被‘白撞’吗?”
高淳县民政局认为,起诉行为不在输赢,目的是引起社会对这特殊人群的关注。民政局打这个官司的初衷就是作一次尝试,希望通过这个案子,对完善救助体系、填补法律漏洞,起积极作用。
“法院不能开创法律,而只能维护现有的法律,所以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但法院的判决结果,应引起整个社会的思考。”一位行政法专家说,“关于对不知名流浪汉车祸身亡的法律救助制度,目前国内立法尚属空白,也是目前社会救助体系暴露出的盲点。民政局作为原告为该部分群体维权,这一尝试的出发点毫无疑问是好的,但就其是否享有诉权引发了争议……如何为这部分弱势群体维权,由哪个部门行使?这是我们立法、司法实践亟须解决的问题。”
(新华社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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