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2007年元旦起正式施行。消息一经刊出,立即引起港城市民的关注。《办法》将对百姓住房产生多大的影响?烟台的经济适用房将如何建设?昨天,本报记者采访了市房管、建设等部门,对新政策诸多亮点进行解读———
经济适用住房明年建在哪儿?
水母网12月21日讯《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标准作了明确界定:“应控制在中小套型范围内,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5平方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5平方米);设区的市、县(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在此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不同户型的比例。 ”
烟台市从2003年以来共建成经济适用房2500套。按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市中心区有篆山小区、锦绣新城C区等经济适用住房集中建设项目。2006年10月,国土部门土地挂牌提供了5个地块,按照与商品房开发建设联动的办法,由土地竞得人代建13.5万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
明年,烟台的经济适用住房将主要集中在芝罘区黄务街道办,其次是莱山区初家街道办。
符合四个条件可购买或承租
《办法》规定,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4个条件:①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者属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②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③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线;④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房管部门介绍,烟台的经济适用房主要面向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供应。随着《办法》的出台,烟台明年的具体政策将进一步调整,但宗旨不变,即“面向市中心区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优先解决具有常住户口五年以上的无房户,优先解决低保家庭和特困职工家庭中的无房户”。
经济适用住房公开销(预)售、出租
以往,个别地区经济适用房销售存在“黑洞”,《办法》以条规形式来规避这一现象,要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将房源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开发建设单位名称、销(预)售或者出租时间、房源位置、数量、套型建筑面积、基准价格与租金标准及其浮动幅度、申请期限、申请购买或者承租条件、审查时限与公示时间等。
市房管部门人士表示,烟台自开始经济适用房建设以来,发售一直有着严格的程序,所有申购者必须经审查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并按程序将姓名进行公示以征求公众意见。按经济适用房“新政”要求,烟台的申购程序将进一步完善。
不得成批租售买卖须有约束
《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取得权属证书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或者换购。上市出售的,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以及其他已减免和由政府承担的费用,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换购的,必须以不高于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的符合购买条件的居民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具体年限和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未满规定年限确需出售的,必须以不高于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的符合购买条件的居民。
市房管局人士介绍,经济适用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因此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以往,烟台尚未出现经济适用房买卖的情况,今后若出现交易行为,将按该《办法》执行。
住房困难企业集资合作建房
市房管部门人士称,允许困难住房困难家庭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集资、合作建房,是《办法》的一大亮点。毕竟,在房价居高不下的情况下,集资合作建房是许多人解决住房、改善住房的捷径。
《办法》规定:住房困难家庭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本单位存量建设用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集资、合作建房有剩余的,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公开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居民。集资、合作建房的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交易条件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鼓励将集资、合作建房的土地置换到住宅小区内进行集中建设。
市房地产开发办原家祥先生告诉记者,困难企业集资、合作建房在烟台尚未出现。个别困难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房的情况则是按土地划拨形式,收益须经政府审计,由政府针对企业情况、用于解决企业自身困难。
经济适用房牵动着方方面面的神经,作为经济适用房的主管部门,房管部门表示,烟台市将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的政策措施,建立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即:中等偏低收入家庭购买限价商品房,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最低收入家庭租住廉租住房。
据悉,在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方面,烟台将进一步完善与商品房开发联动的建设管理机制。初步设想是,今后除房价较高的特定区域外,每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按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房建设,实行分散建设、多点供应,以更好地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