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而不同
文明交流和发展的重要原则
文/北京大学教授 汤一介
《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有齐侯与晏婴的一段对话。齐侯对晏婴说:“唯据与我和夫”(按:“据”指梁丘据,齐侯侍臣)。晏子对曰:“据亦同也,焉得为和?”公曰:“和与同异乎?”对曰:“异。和如羹焉,水火醯醢盐梅以烹鱼肉,焯之以薪。宰夫和之,齐之以味,济其不及,以泄其过。君子食之,以平其心。君臣亦然。……今据不然,君所谓可,据亦曰可。 君所谓否,据亦曰否。若以水济水,谁能食之?若琴瑟之专壹,谁能听之?同之不可也如是。”又据《国语·郑语》,有史伯回答桓公的一段话说:“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故先王以土与金、木、水、火杂,以成百物。”这都说明,“和”与“同”的意义全不相同。孔子说得更为明确,他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从以上的几段话看,“和而不同”的意思是说,要承认“不同”,在“不同”基础上形成的“和”(“和谐”或“融合”)才能使事物得到发展。如果一味追求“同”,不仅不能使事物得到发展,反而会使事物衰败。
在不同文化传统中应该可以通过文化的交往和对话,在讨论中取得某种共识,这是一个由“不同”到某种意义上的“认同”的过程。这种“认同”不是一方消灭一方,也不是一方“同化”另一方,而是在两种不同文化中寻找交汇点,并在此基础上推动双方文化的发展,这正是“和”的作用。我们可以用中国文化自身发展为例:儒家要求“制礼作乐”,即要求“有为”以维护社会的和谐;道家追求“顺应自然”,即要求“无为”以保持社会安宁。它们本是两种很不相同的思潮,但经过近千年的发展,在不断对话中,取得了某种共识。到西晋,有郭象为调和孔老,提出了“有为”也是一种“无为”。在《庄子·秋水》中有一段郭象的注说:“人之生也,可不服牛乘马乎?服牛乘马不可穿落之乎?牛马不辞穿落者,天命之固当也。苟当乎天命,则虽寄之人事,而本在乎天也。”这里的意思是说,虽然“穿牛鼻”、“落马首”是通过“人为”(人事)来实现,但它本来就是合乎“顺自然”的。郭象的这一观点,儒家可以接受的,道家也可以接受的,但它又不全然是原来儒家和原来道家的思想了。“有为”(人为)和“无为”(天然)本不相同,但要使两者的意义都在某种程度上被容纳,就必须在商讨中找到交汇点——和,所找到的交汇点就可以成为双方能接受的普遍性原则,它并不要抹杀任何一方特点,而使双方能接受,这无疑是体现了“和而不同”的思想的。我们可以用中国历史上中国传统文化与外来文化相遇后发生的情况为例,说明“和而不同”的意义。本来印度佛教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如儒家、道家等)是两种很不相同的文化,但从汉到唐的几百年中,从中国文化自身方面说,一直在努力吸收和融化佛教这种异质文化;从印度佛教方面说,则一直在致力于改变着不适应中国社会要求的方面。因此,在印度佛教传入中国的近千年中,中国文化在许多方面受惠于印度佛教。印度佛教深刻地影响着中国哲学、文学、艺术、建筑以及民间风俗习惯诸多方面。在此同时,印度佛教又在中国这块大地上得到了发扬光大,在隋唐不仅形成了若干中国化的佛教宗派(如天台、华严、禅宗等),并且中国文化仍然是中国文化,并未因吸收了印度佛教文化而失去其特色。这种文化上的交流和互相影响,可以说是很好地体现了“和而不同”的原则。不仅中印文化之间的关系如此,其实欧洲文化的发展也可以说明这一点。在罗素1922年写的《中西文明比较》中有这样一段话:“不同文明之间的交流过去已经多次证明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里程碑。希腊学习埃及,罗马借鉴希腊,阿拉伯参照罗马帝国,中世纪的欧洲又模仿阿拉伯,而文艺复兴的欧洲仿效拜占庭帝国。”一种文化之所以能吸收他种文化,往往是在两种文化交往和商谈中体现“和而不同”思想的结果。欧洲文化在自身发展中吸收了各种各样不同文化传统的因素,但它不仅没有失去其作为欧洲文化的传统,而且大大丰富了自身文化的内涵,这无疑是符合“和而不同”原则的。
我们把“和而不同”看作是推动文化健康的交流,促进文化合理的发展的一条原则,这正符合当前世界文化多元化发展的趋势。如果我们希望中国文化得到更好的发展,如果我们希望中国文化今后能对人类文明有所贡献,就必须以“和而不同”的态度对待其他民族、国家、地域的文化,充分吸收他们的文化成果,更新自己的传统文化,以创造适应现代社会生活的新文化。 (责任编辑:曾玉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