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21日电(记者刘铮、陈玉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察部21日通报了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11·21”包头空难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认定是一起责任事故,12名责任人受党纪、政纪处分。
安监总局、监察部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事故原因:飞机起飞过程中,由于机翼污染使机翼失速临界迎角减小。当飞机刚刚离地后,在没有出现警告的情况下飞机失速,飞行员未能从失速状态中改出,直至飞机坠毁。
事故调查组认为,飞机在包头机场过夜时存在结霜的天气条件,机翼污染物最大可能是霜。飞机起飞前没有进行除霜(冰)。东航公司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和管理责任,东航云南公司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存在薄弱环节。责任人处理如下:
李丰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罗朝庚,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吴玉林,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张建中,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张广运,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副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段生虎,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副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仲锁高,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飞机技术管理部部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李俊明,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维修基地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殷克明,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飞机部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杨季宇,中国东方航空公司运行控制中心总经理助理兼运行部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徐帆,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飞行五部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洪飞,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昆明维修基地电器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2004年11月21日,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CRJ—200机型B—3072号飞机,执行包头飞往上海的MU5210航班任务,在包头机场附近坠毁,造成55人(其中47名乘客、6名机组人员和2名地面人员)遇难,直接经济损失1.8亿元。 (责任编辑:王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