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警方称如集体“裸奔”就要法办
核心提示: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称如果组织了“裸奔”活动,公安局会予以阻止处理。
近日,郑州某烟草商行要举办《相约圣诞激情“裸”奔》,称将于12月24日圣诞节前夕,在郑州二七广场与德化步行街等地举行一次男女群体“裸”奔。据有关媒体报道,该活动已有1700多人报名参加,但是郑州市公安局已对“裸奔事件”判了死刑。
新民网今日下午联系该烟草商行,据公司人事部工作人员透露,此项活动的报名尚未结束,如果要报名参加该活动可留下联系电话,等待活动方的通知。
随后新民网连线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对方称“裸奔”活动不可能进行,即使仍在报名也不可能举行,并称如果该公司组织了“裸奔”活动,公安局会予以阻止处理。当新民网问及二七分局,如果“裸奔”活动仍举行公安局将会有何措施时,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表示,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二七分局表示,他们将遵循事实,发展到哪步就按哪步处理,他们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来严格执行。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的姜林律师告诉新民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裸奔”活动如期举行,公安部门可以采取制止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于活动组织人员还有可能采取行政拘留等措施。
据新民网查询相关法律后得知,2005年8月28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通过的,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新民网 章文君) (责任编辑:赵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