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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如此之大的损失,站在被告席上的易佑德是否也有忏悔之意?小刘军 摄
本报讯 (首席记者 陈国忠通讯员李柯帆)昨日上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副局长易佑德滥用职权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于案情重大复杂,法院决定择日再审。
现年55岁的易佑德,被捕前系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曾于1999年8月至2003年11月任娄底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2002年8月至2003年11月担任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今年5月12日经省检察院决定,由长沙市公安局对其刑事拘留。7月25日,经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对本案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昨日上午,当身材高大的易佑德被押上法庭时,只见他不时向旁听席上张望,流露出十分落寞的神情。后来,当检察机关对易佑德进行发问时,易佑德却说自己腰痛,希望法官允许他坐下来回答。“法庭是一个非常严肃的地方,请你配合一下!”审判长拒绝了他的要求。
检察机关指控,易佑德于2002年至2003年11月任娄底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主管全市财政、审计、监察、政府办公室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并由市政府任命担任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主任。期间,易佑德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及证券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违背娄底市关于住房公积金资金只能购买一级市场国债的决定和管委会职责、议事规则,违法、违规批准、指令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用8200万元住房公积金资金投入恒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信证券公司”,已判刑)进行非法委托理财,致使该住房公积金资金除以先期收益名义收取的370.8万元外,其他的本金7829.2万元及国债法定利息640余万元全部损失。
检察机关指控的易佑德具体犯罪事实
2002年7月25日,娄底市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决定成立管委会和新的市公积金中心,由易佑德、申某分别任管委会正、副主任。9月23日下午,易佑德主持召开管委会全体委员会议,认为原由娄星区、冷水江市、涟源市公积金中心于2001年、2002年委托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阳证券公司”)和恒信证券公司购买并委托管理的4219万元记账式国债存在风险,决定收回统一管理。2003年4月9日,易佑德主持召开管委会全体委员会议,一致通过了市公积金中心2003年度使用9600万元住房公积金资金购买国债计划。会议决定该批住房公积金只能到一级市场购买国债,不能到二级市场交易与炒作,随后呈报市政府批准。5月14日,易佑德受市长委托主持召开常务会议,批准了管委会的决议。
2003年5月至6月期间,恒信证券公司娄底服务部经理王某(已判刑)及职员奉某(已判刑),获知市公积金中心计划购买国债的消息后,多次找市公积金中心主任黄某(已判刑)联系,要求将住房公积金投入该公司委托理财。黄某与娄底市政府副秘书长袁某(负责联系易佑德,另案处理)商议,要求恒信证券公司写一份关于双方合作的报告。黄某并告知奉某必须做通易佑德的工作。此后,王某以恒信证券公司名义制作了《娄底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国债投资项目书》(以下简称“国债投资项目书”),并附上相关资料,送给黄某一份,明确以委托理财的合作方式,使市公积金中心获得不低于6.5%的投资收益。同时,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湘财证券公司”)亦要求与市公积金中心合作进行委托理财。期间,奉某得知广东省惠阳某公司董事长袁某(已判刑)与易佑德及其妻子张某是好朋友,可以做通易的工作。于是,奉某便通过袁某的侄女婿邹某(另案处理)打电话找袁某,帮忙做易佑德的工作。袁某以恒信证券公司给付2%的“中介费”作为条件,同意找易佑德帮忙。之后,袁某给张某打电话,要她做易佑德的工作,帮忙关照恒信证券公司,张某表示没问题。
2003年7月8日,市公积金中心向管委会写出报告,建议将原委托泰阳证券公司、恒信证券公司购买并保管的4217.3万元国债委托给湘财证券公司或恒信证券公司理财,提请管委会决策。黄某将报告交给袁某后,袁签了同意的意见,然后一起向申某请示。申某倾向于委托湘财证券公司,故未在报告上签署意见,同时安排袁某、黄某对两家公司进行考察。
2003年7月24日晚,袁某在娄底与易佑德及其妻子张某见面后告诉邹某,恒信证券公司与市公积金中心做住房公积金委托理财已没有问题,并要奉某给他送去有关业务介绍材料。后奉某在长沙将全套资料交给了袁某。袁要奉某给易佑德也送去一套,并叮嘱奉某要称是“北京王总”安排来的。同月28日,奉某将资料交到易佑德手中,易指示黄某将恒信证券公司作为重点考虑。同日,袁某将申某要求到湘财、恒信两家证券公司考察的意见向易作了汇报,易表示同意,并说有个“北京的老总朋友”请他关照恒信证券公司。
同年8月初,黄某将市公积金中心起草的关于用住房公积金委托恒信证券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报告交给法律顾问审查,法律顾问对报告进行了修改并加入了法律风险条款。该报告明确委托恒信证券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回报率不低于6.5%,提出了“弥补亏损,资金规模4200万元”和“弥补亏损,资金规模8200万元”两种合作模式,写明对投资回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之后,袁某、申某及易佑德均先后批示同意按4200万元的规模委托理财。8月15日,黄代表市公积金中心与恒信证券公司签订了4200万元的委托国债管理合同和回报率为6.9%的补充协议书。同月19日、20日,市公积金中心将4200万元汇入恒信证券公司为该中心设立的“658”资金账户。恒信证券公司随后购买了2003年第7期国债(利率为2.66%)。同日,恒信证券公司将该笔国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质押,继而在该公司自行设立的“631”个人资金账户上进行国债回购操作,融资套现4190余万元。次日,即在上海友联管理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友联”,已判刑)操纵下通过多次转账,将其中的3900万元转到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隆国际”,已判刑)以及其控股的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德隆”,已判刑)等单位所控制的相关账户上,用于两公司及关联公司支付国债回购到期款、委托理财回报、法院诉讼款项、购买股票款等。
恒信证券公司做成4200万元的委托理财业务后,王某、奉某又想再做第二笔。2003年9月22日,易佑德将袁某、申某召集到办公室,要求再投放4000万元到恒信证券公司。袁某、申某认为风险太大,明确表示反对。但易佑德说没什么问题,执意要投。9月23日至25日,市公积金中心将4000万元汇入恒信证券公司“658”资金账户。
在上述过程中,王某、奉某从恒信证券公司共提取相关费用226万元,用于个人占有及送给袁某、黄某等人。2003年9月至2004年3月,恒信证券公司以投资收益名义支付市公积金中心370.8万元。
此后,上述两笔国债一直被恒信证券公司按照上海友联的指令,利用“631”账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质押进行滚动回购操作。2004年4月,德隆国际及关联公司(包括恒信证券公司)非法融资操纵的股票崩盘,造成巨额损失。从2004年6月2日开始,市公积金中心“658”资金账户中的国债及资金余额实际已为零。
易佑德在违法批准8200万元公积金资金给恒信证券公司委托理财后,没有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亦没有告知管委会其他成员和相关监督部门。2004年5月,有关部门组织专案组进行调查,但除了原来已到的投资收益370.8万元外,至今未挽回任何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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