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坡区铜贯驿镇冬笋街89号附109号朱新清:我的妻子是再婚,与前夫有一个孩子,法院判决孩子给她。我们结婚后,生了一个孩子。请问:这种情况可不可以领独生子女费?
主持律师沈仁刚: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9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由当地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优待。
本周主持:本报律师团成员沈仁刚律师。咨询法律问题请登录www.cqwb.com.cn点击《律师在身边》栏目留言,或发邮件至记者信箱cqwblawyer@126.com,或电话63820315。(以上仅属律师个人观点)记者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