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消息北京市民王先生因为就餐时自带了一瓶酒,竟被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楼有限公司索要了100元的“开瓶费”。昨日上午,海淀法院认为酒楼加收开瓶费的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因此判决其返还王先生开瓶服务费100元。
今年9月13日,王先生和几个朋友到湘水之珠酒楼用餐时自带了一瓶白酒。用餐后,酒楼的服务员向他收取了296元餐费,王先生发现其中竟包含了100元的开瓶服务费。付款时,他要求服务员在开具的商业小票和发票上按实际情况注明“开瓶费”字样,但却遭到拒绝。最终酒楼只在商业小票上注明了“服务费100元”。王先生将酒楼告上法院要求返还开瓶费,而湘水之珠酒楼却以向客人提供的菜谱中已注明“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另收取服务费,本酒楼没有的酒水按100元/瓶收取服务费”为由拒绝返还。
菜谱中的“告知”就能让酒楼免责吗?对此海淀法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湘水之珠酒楼在菜谱中载明的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的规定是单方意思表示,属格式条款,应属无效。酒楼向王先生加收开瓶服务费的做法侵害了王先生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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