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2月21日电(记者刘铮陈玉明)监察部副部长黄树贤21日通报了11起特别重大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17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66人(省部级干部2人)。
黄树贤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说,在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中,有省(部)级干部2人,地(厅)级干部28人,县(处)级干部62人,科级以下及其他人员74人。 给予行政撤职处分的有45人。
黑龙江省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刘海生,对七台河“11·27”矿难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受行政记过处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丰华,对东航包头“11·21”空难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受行政警告处分。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有117人。如山西左云县新井煤矿“5·18”特别重大透水事故,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等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共48人。其中,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及参与瞒报事故的责任人员16人,涉嫌滥用职权罪的人员18人,涉嫌经济犯罪的人员7人。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企业管理人员89人。如黑龙江省龙煤矿业集团七台河分公司东风煤矿“11·27”特别重大煤尘爆炸事故和辽宁阜新矿业集团五龙煤矿“6·2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两矿及公司的一些领导干部重生产、轻安全,对监管部门的监察指令整改不力,劳动组织和瓦斯管理混乱,对“一通三防”管理、监督、检查不力,留下重大事故隐患。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55人。如河南洛阳新安县寺沟煤矿“12·2”特别重大透水事故,县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公安机关等都存在着不正确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的问题,11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地方政府负责人22人。
黄树贤说,在事故调查中,还注意加强对组织瞒报事故、权钱交易和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对山西左云县新井煤矿“5·18”特别重大透水事故进行调查时,对新井煤矿承包人与张家场乡有关领导干部瞒报事故被困人数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有关责任人员均已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山西省安全监管局副处长胡润生、副处级干部冯兴贵,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大同分局干部苗壮等5人涉嫌受贿的问题,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这5人现均已被依法逮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