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21日专电(记者周文林)互联网行业普遍关注的“两虎相争”案有了说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就雅虎起诉奇虎“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在“流氓软件”一词成为2006年互联网的焦点事件之时,这一案件的判决无疑具有深刻影响。
奇虎承担法律责任
2006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雅虎起诉奇虎“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雅虎中国胜诉,被告运营奇虎网的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雅虎中国构成侵权。同时,奇虎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据了解,2006年初,奇虎公司推出安全类软件360安全卫士,将包括雅虎助手在内的上百款网络工具类软件列为恶意软件进行查杀。2006年9月28日,雅虎中国将奇虎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奇虎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雅虎中国的权利。雅虎有关人士表示,奇虎对雅虎助手采取的行为不仅破坏了雅虎的正常经营活动,而且通过贬损性描述雅虎软件的性能等行为损害了雅虎的商誉。
根据此次判决,奇虎公司被认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雅虎中国构成侵权。法院裁决奇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雅虎中国经济损失三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四万零二百七十九元,同时要求奇虎公司在其网站首页上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双方各有说法
雅虎公司相关人士在判决后表示:“奇虎的做法对雅虎中国构成不正当竞争。雅虎尊重法院的判决并为此感到欣慰。希望以此为戒,互联网行业的竞争能够向更加健康、规范的方向发展。”
据悉,奇虎公司在21日专门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就败诉一事进行了说明,并表示将上诉。奇虎方面认为,败诉的原因在于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奇虎方面表示,法院事实上认定雅虎助手确实存在“难以卸载、强制安装、干扰其他软件运行和劫持浏览器”的行为,但现有法律并不能判定存在这种行为的软件就是恶意软件,这是法律的空白点。事实上,在此之前中国互联网协会已出台了“恶意软件鉴定标准”,但法院的判决并未采纳这一标准。
奇虎公司负责媒体公关的一位马小姐表示,奇虎会尊重法院的终审判决结果。但是,从这次一审的结果看,在相关法律迟迟不能出台的情况下,如果恶意软件对网民为所欲为但受不到任何惩罚,而提供查杀恶意软件的厂商却承担高风险,那对今后反恶意软件行业是非常不利的。“在反流氓软件问题上,奇虎赢了人情,却输了官司。奇虎在这场官司中的败诉可能让反流氓软件事业遭遇拐点。”奇虎在给媒体的一份说明材料中这样表示。
“二虎相争”案的思索
雅虎和奇虎的争端,引发了全行业及网民对恶意软件的关注和探讨。这之后,既有网民起诉IT公司恶意软件的官司,也有中国互联网协会颁布“恶意软件定义”的行动。这都说明,恶意软件正在成为中国互联网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新问题。而此次案件的判决,也对今后如何加强互联网的行业规范提出了很多思考。
实际上,这次争端核心的内容之一,就是谁有资格定义、监管流氓软件或者恶意软件的问题。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工作委员会学术专家胡钢认为,民间和企业定义恶意软件存在较大风险,这种监管应当转移给政府机构或者公正的第三方机构。
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蒲志强表示,互联网作为新兴行业,竞争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从这个角度讲,本案的判决对于约束企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具有积极的推动意义。
从一个侧面看,此案虽然已有了一审的结果,但确实也暴露出相关法律并不十分完善。比如,关于恶意软件的定义,关于谁有资格进行监督等,在判决中并没有显示出来。商业的竞争是永恒的主题,但如何保证在公平有序的前提下竞争,国家的法律法规显然是最可靠的保证。在互联网发展飞快和新问题不断出现的今天,让法律尽快跟上时代需要的渴望变得尤为迫切。
(责任编辑:黄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