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12月22日讯
记者昨天从省民政厅低保处了解到,各市县已确定城市低保对象新的补助标准,全省月人均补助标准平均提高10.46元。
据了解,原来全省月人均补助水平为55.59元,新标准实行后全省月人均补助水平为66.05元。 一些原来月人均补助水平较低的市县,这次补助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如澄迈县原来月人均补助为35元,这次提高到57.72元,提高幅度达64.9%。昌江和洋浦原来补助水平较高,这次维持原水平。提高标准后,月人均补差最高的两个市县是三亚和海口,分别为80.86元和80.1元。
据省民政厅低保处处长陈文秀介绍,根据省民政厅的要求,新的补助水平应从11月开始实施,一些市县的新补助标准是12月制定的,11月提高的部分将按新标准补足。
据了解,目前我省有城市低保对象7.6万户、16.65万人。根据不同类别城市低保对象人员的具体情况,我省对城市低保对象实施分类保障,分类管理。全省16.65万城市低保对象中,一类“三无人员”(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1.23万人,占7.38%;二类“老、弱、病、残、单亲人员”5.04万人,占30.02%;三类“离退休、下岗、无业等人员”10.36万人,占城市低保对象的62.22%。
不同类别的低保对象享受不同的补助水平。实行新的补助标准后,全省一类人员的月平均补助水平为130.39元,二类人员为72.46元,三类人员为54.82元。
本报海口12月21日讯 (记者黄晓华通讯员谢池春石青理)为贯彻实施国务院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我省各市县近日制订了新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表格见第三版),新的月供养标准全部不低于110元,将于2007年1月开始施行。这是记者今天从省民政厅低保处了解到的。
新的五保供养标准最高的为海口市,每月为173元,最低的为每月110元,共有7个市县是这一标准。全省平均月供养标准为119.6元。
据省民政厅低保处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新的标准是各市县根据当地实际进行科学测算制定的。以前,多数市县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指住在敬老院的五保对象)供养标准要明显高于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在明年1月施行新标准后,两类对象都将统一实行新的供养标准。
新的供养标准与原集中供养标准相比,全省月供养标准平均只提高了8.5元,但与原分散供养标准相比,则全省平均提高了47.4元。目前,全省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只有1630多人,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占了92%。这就意味着,全省大多数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将有大幅度提高。
除了供养标准明显提高外,从2007年1月起,全省五保供养人数也将增加1.54万人。据介绍,国务院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对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对象予以进一步明确,五保供养范围相对扩大。根据新的规定,我省上半年已组织对农村五保对象展开了全面调查。据调查统计,全省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对象达3.83万人,但目前纳入供养的五保对象只有2.29万人。
省民政厅日前已将4万多份统一样式的低保供养证下发各市县,要求各市县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新审核发证工作。 (黄晓华谢池春石青理)
国务院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于今年1月公布,并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可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对象为: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来源:海南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