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22日电据《北京日报》报道,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1日发布通知,对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土地增值税清算前预(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除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外,自2007年1月1日开始,一律按预(销)售收入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
据悉,此前,北京市的房地产企业预售除公寓和别墅以外的非普通标准住宅,一直暂停按预售收入的1%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售公寓、别墅的预征比例也仅为0.5%。(黄玉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