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合约运到万里之外的货物,买方却不要了。作为卖方的工贸公司因此蒙受损失。本应追究买方违约责任,却不熟悉国外的诉讼难度和费用——记者昨日从广州海事法院获悉此案,该院今年已审理了9宗类似案件。
2005年1月至4月,珠海长达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将出售给沙特阿拉伯方卡伊卡艾哈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艾哈公司)的鞋类货物,分5次委托香港马沙利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奥公司)承运,从中国蛇口港运至沙特阿拉伯达曼港。
双方约定,工贸公司收到货款后再支付承运费,但其直到2006年2月也没有收到货款。工贸公司认为利奥公司没有凭提单就擅自将货物交付,才导致艾哈公司收货后不付款。2006年3月,工贸公司将利奥公司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货款损失40多万美元。
利奥公司代表在法庭上称,公司曾多次催促艾哈公司尽快凭正本提单办理提货手续,但艾哈公司称货物的真正买主是艾哈公司中国办事处,他们没有付款赎单,因此不反对利奥公司将货物运回工贸公司。利奥公司随后致函工贸公司,请其速凭正本提单提取滞留货物,但工贸公司不予理会。
工贸公司称当时没有理会这一通知的原因,是不相信货物仍滞留在港口无人提取,按合同约定货物运到万里之外,怎么可能又要卖方“提货”。
但利奥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工贸公司的货物存放在仓库中,并未交付给艾哈公司。海事法院采信这一报告,依法驳回工贸公司诉讼请求。工贸公司提出上诉。
提防外贸风险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本案的要害是艾哈公司违约。其所谓的货物真正买主是艾哈公司中国办事处,完全是托词。按理可以依据买卖合同起诉艾哈公司,但工贸公司却因难以预计国外的诉讼难度、费用等因素,不愿到沙特起诉艾哈公司,结果吃了哑巴亏。
因货物在目的港堆存时间长,会产生较多仓储保管费。工贸公司不仅得不到赔偿,可能反被利奥公司追索货物保管费用等。
法官指出,大批中小企业努力开拓国际市场,可是他们没有参与国际贸易的经验,不了解国际市场也存在不规范的行为,不知如何规避风险。这个问题光靠中小企业本身难以解决。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外贸风险对策研究,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咨询和帮助,从而促进对外贸易健康而稳定地发展。(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 胡后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