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从明年1月1日起,拍卖将成破产财产变现唯一法定途径
笔者昨天从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省高院已正式印发《关于规范破产清算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全省法院将在明年1月1日起对所有参与破产清算的中介机构采用摇珠的方式随机选定。
省高院要求全省各地法院落实该《暂行规定》,统一全省法院在破产审判中聘请中介机构参与的做法,保证破产审判工作公正高效地进行。
据了解,2002年最高法院明确规定破产清算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参与破产清算。中介机构参与破产清算也是近年来我省各地法院在破产审判工作为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司法目标而采取的一项新举措。但由于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原则,各地法院实际执行情况不太一致,特别是破产合议庭直接指定中介机构参与破产清算,使破产清算过程中容易出现道德风险。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省高院出台了该《暂行规定》。
据省高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出台的《暂行规定》共有四大新特点:
一是破产清算组聘请中介机构,一律在法院公布的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名册中通过摇珠随机选定。以前我省各地法院仅是对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需要摇珠选定中介机构,而对聘请其它中介机构参与破产清算没有规定,此次要求所有参与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均应随机选定。堵塞了以往个别法官在选定中介机构时可能出现的漏洞。
二是建立双重监督模式。也就说,以前主要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而现在破产清算工作还应当接受派驻法院的纪检部门的监督。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纪检部门有权直接责令其改正并作出相应处理。
三是破产清算需要变现处置破产财产,一律通过拍卖变现。强调拍卖将成为破产财产变现的唯一法定途径。
四是为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所有破产清算组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达成的减债协议,必须召开听证会。由法院审查减债方案的合法性与可行性。
同时,中介机构参与破产清算的实质就是将破产清算的具体繁杂事务交由破产清算组聘请的中介机构办理,这不仅能使法院从繁杂的清算事务中解脱出来,还能使法院更加明显地处于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从而使破产审判程序更公正、更合理,进一步提高破产清算的效率和公信力。
据悉,此《暂行规定》还详细地列举了聘请各类中介机构参与破产清算工作时应当办理的事项、禁止出现的行为,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所有规定的内容将于明年1月1日起在全省正式实施。(陈球 粤法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