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首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判决一起有证不举,承担败诉责任的案件。
原告鹤岗市汇源矿山物资经销处业主诉称,2001年,被告鹤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振兴煤矿,在原告处赊购矿山物资材料,至今尚欠货款44761.92元。
法院确定由被告承担不欠或已付清款的举证责任,但到庭审结束后被告一直没有提供。法院判定原告的主张成立。(黑龙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