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县兄弟二人为继承父亲的一笔遗产,争执不下,由于没有遗嘱,二弟将哥哥诉至法院。
王某生前曾召开一次家庭会议,四子女全部到场,经协商:王某由长子养老,另两个儿子每年各支付500元赡养费给长子,家产房子作为王某养老送终之用,退休工资归己所有,用于平时医药费用支出。
2005年王某去世后,二弟称自己有权分得父亲留下的房产及死亡后财政补发的工资等,并将哥哥诉至法院,王某长女及三儿子自愿放弃遗产继承权。
经龙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因王某生前未立遗嘱,此案适用法定继承。王某生前一直与长子共同生活,并负责对其生活进行照料和生病期间的护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故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多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判决长子继承王某合法遗产的四分之三,二儿子继承王某合法遗产的四分之一。(黑龙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