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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2月22日电最新一期的《瞭望》周刊刊登文章指出,针对审计结果问责落实和监督非制度化的缺失,综合多方意见认为,当前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建立审计监督的长效机制:
强化审计监督的地位,理顺审计体制。审计发现的问题和社会整体体制、机制有关。在现有监督体系还未达到足够控制的条件下,一方面存在监督盲区,另一方面是监督部门间任务分配不清,造成无效监督。在此情况下,加强被审计部门的内部控制机制,明确责任,形成一把手负责制,是必要之举。短期内,强化审计机关的职能,提高审计机关的地位,是保证审计工作有效开展并取得积极效果的必需之举;而从长期来看,考虑使审计机关独立于行政系统,这也许是更为有效的制度安排。
监督进入常态化,使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相互协调。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是就审计主体和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区分的。目前,大多数单位内部既设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实施内部审计,同时又接受国家审计机关或民间审计组织进行的外部审计。当前,如何使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相互协调,共同促进对单位部门的监督,使其财务行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操作,十分必要。
加强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交流,将有助于审计的有效性。如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举行定期会议,互通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工作底稿;交换审计报告和管理者的意见,供管理者对于审计报告的反馈信息及事后跟踪审计的情况等等。同时,内部审计人员也可以给外部审计师提供支持性的工作,使双方人员在相互协调基础上,最终达到信息共享。
公开审计结果,使审计结果被司法机关充分利用。审计监督作为一项综合性、高层次的监督活动,其监督成果具有广泛的利用价值,应该被相关部门和监督机构充分地借鉴和利用。当前,审计结果公开,有助于提高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提升反腐败工作的力度。审计机关揭示出的一些违纪问题,不仅大都翔实准确,而且省去了司法机构为取证而投入的大量精力,加快了办案的力度和节奏。尤其对于经济犯罪现象而言,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往往不用任何的“转换”,就可以为纪检、监察以及司法机构所用。
强化政府预算公开与人大监督。到目前为止,各级政府的财政资金流向,向社会公布的还不够。政府向人大提交的预算报告比较简单,人大代表只知道教育要用多少钱、医疗要用多少钱,却不知道它们分别要花在哪里。此外,还有预算外支出,社会公众根本不清楚它们是怎么使用的。这部分资金数额巨大,在有些单位,甚至比预算内资金还多。
从目前来看,应逐步做到政府预算收支计划的制定、执行以及决算的形成等过程都向社会公开,让公众知情,方便人大代表开展审查和监督。对于“屡审屡犯,屡犯屡审”的问题,人大应该启动相关责任追究机制。包括让有关部门接受质询,要求有关执法部门进一步调查,看是否存在违法行为,需不需要核实。人大既可以自行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也可以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调查,还可以要求检察机关展开调查,以形成强大的整体监督效果。
审计中介组织介入,缓解政府审计压力。作为非政府组织,审计中介机构对政府管理中的功能缺损有着重要的监督和补救意义,实现了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在体制外的有效拓展。
当前,聘请审计中介机构可以有效缓解政府审计部门的压力,顺利完成这些关乎政府声誉与财政收支的重大项目的审计。同时,有利于间接化行政方式的形成,使得政府管理的方式由原来“政府-市场”的两级直接管理模式,转为“政府-中介组织-市场”的三级间接互动管理模式,降低了行政成本。(任鹏飞、蔡金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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