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天津市物价部门了解到,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城乡中小学教学用电价格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同时,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学用电也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对此,天津电力滨海供电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相关规定,城乡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价格自2006年6月30日抄见表量起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从5月底开始,滨海供电公司就开始对辖区范围内的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日制小学、初中、高中、职业高中和职业中专的教学用电情况进行了全面摸底,先后确定31所中小学在此收费范围之内。据相关数据统计显示,这31所中小学的教学用电量每月约为80万千瓦时,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后,每月总计少支出电费10多万元。对于此次规定明确了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学用电的收费标准,该负责人也表示,将在接到相关通知后的第一时间内摸底调查,明确收费标准,按时到位。
“目前学校教学用电费用已按该收费标准交纳,每月电费可少支出1万元左右。这对学校来说,是件非常有利的事情。”天津开发区一中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毕业班要上晚自习,学校每月的用电负荷都比较大,新标准执行后,可有效控制成本。同时,该负责人也表示,今后仍将最大程度节约资源,并积极教导学生及时关灯,爱护公共设施,从小处做起,注意节约。
对此,天津开发区物价部门表示,结合区域发展的实际情况,开发区内的中小学从2006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居民电价收费标准。对于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学用电价格标准,待相关细则确定后,将及时公布具体的实施方案。
(马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