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辆奔驰车将一名3岁的男孩撞倒拖行数米,孩子母亲哭喊着叫停肇事车,不料车上两名男子下车看了看,然后就上车启动车子,倒退着再次从男孩身上碾过…[新闻回顾]
惨剧发生后,案件焦点主要集中在交通事故还是故意杀人、故意碾人是否与喝酒有关、“撞伤不如撞死”几个关键问题上。 大律师网会员、北京蓝鹏律师所的马国华就此做出分析,认为涉嫌故意杀人。
原文描述的“奔驰车停下后,从前门下来两名男子,他们下车看了看,然后又上了车。车子又再次启动后,竟然从牛牛身上倒了过去”这个细节说明他们是清醒的,明知的、故意的。本来交通事故是过失行为,但是因为处理的后果,已经转化为故意杀人。
既便是酒后驾车,只能加重责任,而丝毫不能减轻司机的罪责。有问题的不仅仅是司机,同车的人不但不制止,而且构成了共犯,应该一并严惩。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对一般的交通事故而言。但是,现在此案司机的行为已经是交通事故发生完毕,再次启动车辆的、再次实施的行为,已经不是交通事故了,而是涉嫌故意杀人。在司机下车以后,犯罪性质由于进一步的新的行为而改变了性质,已经不仅仅是在交通事故的范围内进行考虑的问题了。
按照上述司机的行为,即使他有保险,保险公司仍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据保险合同,由于保险人故意杀人罪造成的受害人的死亡,保险公司不负赔偿义务。(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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