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郭桂花 实习生朱果萍李萍)“e通卡收押金30元属违法。”昨日,厦门义务反扒志愿者大队副大队长林雷将厦门易通卡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该案在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现场还吸引了5名来自厦大的学生旁听。
林雷诉称,他作为一名普通的消费者,平时和大多数市民一样都是坐公交车解决出行问题的。去年8月8日,他向易通卡公司购买了e通卡,并交付了30元押金。办卡时,他向工作人员就押金的性质和合法性提出疑问,但工作人员没有正面回答。
原告代理律师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从被告公司网站了解到,e通卡是由易通卡公司发行的具有小额支付功能的“电子钱包”,于2003年12月1日投入试运行,截至去年12月,系统已累计发卡IC卡70余万张,收取的押金已达2100余万元,而这巨额资金产生的利息也没有返还消费者。
记者见到这份诉状近5000字,这是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林志铭的手笔,他这次义务帮助林雷打这场公益诉讼。诉状说,根据相关法律,支付结算业务只能由商业银行从事,而被告厦门易通卡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发行带有存款性质的e通卡,用于公交、小额消费等不同民事主体之间的资金往来结算,本身就违反了诸多强制性法律法规,因此发卡行为是无效的。林志铭认为,在不合法的基础上收取押金就更不合法。
被告律师认为,根据公司规定,e通卡在消费者存入的金额方面是有限额的,并不是储值卡。但是,原告代理律师质问具体的限额是多少时,被告律师却表示不清楚。此外,被告律师表示,e通卡并不是违法发行,而是在有关部门的批准下发行的,收取的30元押金也通过了市物价局的审批。
案件还在审理中,本报将继续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