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同一家银行,可具体制度却存在明显不一致。当客户提出疑问时,答复是:“这样写是为了应付上头检查。”昨天下午,市民张先生拿着两份合同来到了报社。
张先生的姐姐黄女士购买了一套商品房。10月26日,她在合肥一家银行办理了贷款20万元的手续。 在贷款合同的第四十九条补充条款里这样写道:“借款人如提前一次性还清……要收取违约金。”提前还款还要收违约金?当时黄女士觉得不能接受。对此,银行方面的解释是:这是为了应付上头检查,如果张先生他们提前还款,银行保证不收违约金。虽然如此说明,可当黄女士提出要银行另外写一纸证明,对方却拒绝。只是一再保证,提前还款不会收违约金。就这样,她在这家网点办好了手续。回到家,张先生发现自己10月24日在该银行另一家分行的贷款合同却与之不一样,同样的补充条款却没有了这一条。同一家银行怎么规定不一样?张先生感到很难接受:“如果当初说好是提前还款要收违约金,我就不在这里办了。”
那么,到底银行对提前还贷是怎样规定的?记者咨询了该银行的客服热线,得到的答复是补充条款是由各家银行自行掌握,换言之是可以讨价还价的。如此说来,两家支行的做法都是不违反规定的。对其中一家“写归写执行归执行”的解释,律师认为如果万一发生纠纷诉诸法律,贷款者肯定是打不赢官司的。记者联系了该支行负责贷款的负责人,他要求将客户电话提供给他,对记者的询问没做正面回答。(戚云娜、胡晓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