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建设厅就《关于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实施细则》向各市清欠办、建委(局)征求意见。细则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月直接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不得采取施工作业队(班、组)长代领代发的方式。
细则规定,建筑业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被招用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建筑业企业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队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筑业企业及其项目部(项目经理)与施工作业队签订内部分部项劳务合同只能作为企业一种内部经济承包形式,不能取代劳动合同。建筑业企业项目部临时招用点工(含计时工,下同)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对被招用人下达点工派工通知单,内容应包含工作内容、数量、计酬标准。当点工完成派给的工作内容后,项目部应即时支付劳动报酬。
细则同时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月直接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不得采取施工作业队(班、组)长代领代发的方式支付农民工工资。凡因代领代发,发生农民工本人未领到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应当承担未支付责任,并纳入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孙孝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