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孙献忠辞去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