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黄苏娟)年底已至春节将近,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昨天提醒广大的农民工兄弟应合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类用人单位也要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据介绍,农民工要及时地了解农民工的基本权利,农村劳动者外出务工需要办理就业证卡,用人单位应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而对用人单位来说,要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企业违法分包工程的应承担用人主体责任。在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方面,用人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农民工工资。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预付工资不得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必须支付到农民工本人,并由本人签收,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对于已经被欠薪的农民工,劳动部门提醒民工在工作中应注意搜集和保留能证明自己与企业有劳动关系的有效凭据,如劳动合同、用工协议、工作证、工资条、考勤记录等。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向工会组织反映寻求帮助,可以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拖欠工程款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建设部门、清欠办投诉反映。
另外,从现在起至2007年春节,南京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正严格按照《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宁劳社监200617号)的要求并根据国家及省有关部门的通知精神,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