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水电气还没有通,绿化设施还没有影子,开发商就要交房。这样行不行?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二审的《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对住宅的交付使用作出了相关规定。
成都几千个小区,只有一个房管局,如果不发挥街道办的作用,仅靠一个房管局解决所有问题是不可能的。
此次条例草案对街道办职责作出明确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并指导监督其依法履行职责。
为了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房,有的开发商已经交房了,可与之配套的水电气、有线电视、绿化、道路、环卫设施等还没有配置齐全。
此次草案特别对住宅交付使用的监管方面作出细化规定:新建住宅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其配套设施具备交付使用的基本条件并经市或者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开发建设单位才可以交付买受人使用。
在草案里,“物管”将被一个新的词语“物业服务企业”所替代。
“从‘管理’到‘服务’,一个词的修改有利于避免业主对物业管理中的财产维护意识、公共责任意识淡漠不清,同时也增强了企业的服务意识。”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刘玉成称,物业管理企业仅仅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依法提供物业服务。提供物业服务虽然是有偿的,但应该是薄利,而不应该将盈利作为单一的追求。
本报记者 赵素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