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感冒竟让一名刚满5岁的小男孩成为终生需要护理的植物人。日前,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医疗事故责任方石嘴山市平罗县人民医院赔偿当事人37.8万余元。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1月16日,5岁男孩乐乐因肺炎入住平罗县人民医院,在静脉点滴“头孢噻肟钠”时发生过敏反应,经抢救脱离危险后病愈出院。 2005年3月6日上午,乐乐因病再次入住该院,仍由同一医生接诊,在未测量体温、询问过敏史的情况下,以“急性呼吸道感染”又给乐乐进行头孢类药物“头孢呋辛钠”静脉点滴,导致乐乐再次发生过敏反应。后经家属同意,乐乐于当天下午被转入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抢救。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以“上感、过敏性休克”下发病危通知,后经抢救,乐乐在该院治疗至同年9月20日出院。2005年10月8日,石嘴山市医学会对此次事故进行鉴定,结论为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今年2月24日,经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乐乐伤残等级为一级。乐乐与被告平罗县人民医院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诉至法院。
乐乐父母主张的各项费用共计87.7万余元,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由平罗县人民医院支付40%,计35万多元;平罗县人民医院支付乐乐精神损害抚慰金1.7万多元,支付乐乐父母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以上两项共计37.8万余元。据新华社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