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潇湘晨报》报道“受贿事实成立,受贿98800元,判处有期徒刑3年。”12月20日下午,湖南省新田县法院法官向文建茂宣读了永州市中院的再审判决书,文低头不语,在判决书上签了字。至此,引发争议的新田县原教育局局长文建茂“先贪后捐”受贿案尘埃落定。
新闻背景
文建茂案一波三折
2004年11月,湖南永州新田县教育局局长文建茂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一审中,文建茂也称,其收取他人财物109300元,有34000元用于公务开支和扶贫帮困,这部分钱应从受贿总额中扣除。新田县法院审理认为,赃款去向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但可作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最后判处文建茂有期徒刑5年。
文建茂不服,向永州中院提起上诉。2005年12月,永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文建茂的捐赠款可抵扣受贿款,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永州中院的二审判决一出,舆论哗然。随后,湖南省高院决定撤销二审判决,对此案进行再审。文建茂被重新逮捕。
法院判决
先贪后捐可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再审判决书显示,永州市中院最终认定文建茂受贿98800元。此外,法院还认定文有自首情节,在侦查阶段上交检察院10万元,法院认定其确有悔罪表现,故判决中减轻了处罚。
将收取的贿赂款捐赠给了社会公益事业,还算不算受贿?对于文建茂反复为自己辩解的“私贿公用”问题,永州市中院认为,原检察机关指控的109300元受贿款中有31000元用于公务开支和捐赠属实,因该款处于文建茂个人控制后,其用于偿还单位债务和捐赠系个人行为,该款项的来源和性质并未公开,局财务室无收支记录,违反财务制度,不能冲减其受贿金额,但可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据此,永州市中院认定文建茂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专家说法
贿赂罪着眼于是否侵害公务行为的廉洁
在谈到此案的意义时,湖南政法界一业内人士称,1997年之前的旧刑法将贿赂罪归入侵犯财产罪,由此,个人是否将受贿款自用是最重要的,而修订后的新刑法则主要着眼于该罪是否侵害了公务行为的廉洁,因此,“即使没有非法占用别人送的钱财,而是用于公务开支等,依旧是不廉洁的。”
事实上,由此案引发的关于“先贪后捐”是否可以减轻犯罪程度的议论,不仅令关注此案的法律界人士期望,也为中国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借鉴意义,永州中院此举或将对如何规治“先贪后捐”现象做出新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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