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青年报》报道 受贿款用于公务消费就可轻判?近日宣判的广东省疾控中心免疫规划所原疫苗组组长蔡汉港受贿案引发争议。
与上司罗耀星(已被判处无期徒刑)共同受贿1162万元,自己分得455万元后,并将其中232万元用于单位的“公务活动”。 广东省疾控中心免疫规划所原疫苗组组长蔡汉港因有自首、将相当数额的受贿所得用于公务支出及退赃等情节,近日被广州市中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受贿款用于公务消费就可以从轻处罚吗?广东商学院法学院院长王学沛教授认为,从轻处罚在立法上找不到任何根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是个惯例,这也是传统计划经济思维模式对司法观念的一种影响。在传统法制观念中,在对受贿款用途上,公和私比较分明,这在司法实践中是区别对待的,更多地则注重被用于私人的受贿款数额,用于个人中饱私囊受贿数额也成了法院定性量刑的一个重要标准。
王学沛强调,随着法制的健全和观念的更新,对非个人用途的受贿款的从轻处罚的惯例有可能会被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