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男)与黄某(女)恋爱2年后结婚,婚前李某的父母给李某10万元,李某购买了股票。婚后,李某利用业余时间炒股,有时也利用家中部分积蓄购买了股票,但在赢利后及时将挪用的家中积蓄退出股市。股票一直由李某操作,近期股票已增值至33万元。 现李某与黄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急剧恶化,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股票的增值部分。此案中,股票的增值部分是否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由您审理此件离婚案,会如何判决?答案请于下周五前发至zbr555@163.com。
上期案例
2003年9月,陈某与简某经人介绍认识,恋爱期间陈某表示愿意嫁给简某,但要求简某出资购买一处房产,作为结婚的附加条件。简某答应其要求出资购买了房屋及配套家具,并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将房屋登记为其与陈某共有。但二人因多次闹矛盾,最终没能结婚。故简某要求陈某搬出房屋,但陈某拒不搬出。简某起诉到法院。
上期答案
法院判令陈某返还原告简某房屋,并搬出该房屋。房屋是原告为与被告陈某结婚,由简某出资购买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简某出资购买该房屋是以被告与其结婚为所附条件,现原、被告已分手,所附条件无法实现。
上期答对题的读者有
:王佳佳(中南民族大学)、张胜利(同上)、杜立钧(英山县法院)、王娟(武汉市常青花园)、孙珉(武汉大学水电中心)、彭青山(武钢计控公司衡量车间)、王书仿(襄樊一中)、赵德安(黄石市教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