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男友是否侵犯了我的隐私权?
问:我的前男友有一次聚餐后跟朋友说起自己的恋爱史,讲到他和我分手的原因时,说是因为得知我有某种妇科病,不能生育。虽然他说这话没有伤害我的意思,但是,当时在座的朋友大多与我认识。 我认为他公开了我的隐私,我想去法院告他。请问,他是否侵犯了我的隐私权?
武汉王小姐
答:我国《民法通则》中虽没有明文规定隐私权,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所以,我国对隐私权的司法保护与名誉权相近。《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此外,该法第120条第1款还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你前男友在公众场合公开了你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你个人的情况,该行为侵犯了你的隐私权。你有权要求他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甚至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若离婚,我对房产有无权利?
问:我2000年结婚,婚后生有一男孩,丈夫的父母出资购置了房产,分家时分给我们,购房合同是丈夫的姓名(尚未办房产证)。2005年入住至今。今年6月,丈夫以没有共同语言为由起诉离婚(事实是他有外遇,常与第三者在外同居)。后经法院调解未离,现在,丈夫将再次提出离婚诉讼。现在,公公婆婆说房子是他们买的,决定卖房子。请问,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是否有权分割?起诉期间卖房有效吗?我能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武汉彭女士
答:从购房时间来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如果男方证明该房屋系父母出资,且赠送给他个人,房屋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要看具体情形。你可申请诉讼保全。
特价商品真的不能退换吗?
问:前几天,我在一家小超市购买了一台降价处理的榨汁机,属于特价商品,买回家后才发现无法使用,便找超市老板要求退换,老板不答应,说店里告示牌已写明“特价处理,概不退换”。请问,特价处理的商品可以要求退换吗?
武汉叶女士
答:你购买的商品虽然是特价处理商品,但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商家仍必须保证其具有普遍商品的通常用途,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因此,该超市声明其商品“特价处理,概不退换”的规定是无效的。你购买的榨汁机无法使用,可以要求超市无条件地予以退换,否则,你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房产赠与要办什么手续?
问:我有一个亲戚在国外,他现在想把国内一套闲置的房子赠给我。请问我和他分别需办什么手续?
武汉王先生
答:你们之间赠与房产的行为属于房地产转让。因为我国实行的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所以房地产转让需要办理以下手续: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最后,在办理的过程中注意提交以下材料:受赠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
(本期热线由李国宏、戈仁锋、刘勇、喜军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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