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起”被明文禁用,不得在标价外加收费
新快报讯(记者 陈志龙 实习生 张薇 通讯员 蓝岚)从元旦起,广州市旅行社将不得使用“1500元起”等模糊字眼的标价,也不得在标价外加收任何费用,违者最高可罚20万元。 广州市物价局昨日下发了《关于加强旅行社服务明码标价管理的通知》,从明年1月1日起,全市旅行社从事的旅游经营活动必须实行明码标价,以规范旅行社价格行为。
明码标价应公开标示
市物价局表示,旅行社旅游经营活动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应采用价目表、价目牌或电子显示屏,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开标示。从事涉外旅游经营活动可同时使用中、英(外)文明码标价。价目牌由物价部门审核监制。据介绍,旅行社的价目表、价目牌或电子显示屏标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旅行社名称和类别、游览线路、出行天数、住宿标准、餐饮标准、交通方式、收费标准、备注等。实行“自助游”的要注明自理项目和收费标准,具体由游客与旅行社商定。标示最低价和最高价的必须说明什么条件下的最低价和最高价。旅行社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多少元起的模糊标价。
虚假标价最高罚20万
物价部门要求,旅行社应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做好明码标价记录,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旅行社经营者违反规定不实行明码标价或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物价部门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而旅行社若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除没收违法所得,还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