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11 东北新闻网 造成30人死亡的蛟河吉安·腾达煤矿“4·24”特别重大事故案昨开庭
责任人 获刑情况
吉安煤矿矿长曹会杰 有期徒刑7年
另一名责任人曹会忠 有期徒刑7年
技术矿长刘金成 有期徒刑6年
生产矿长封国宝 有期徒刑5年
值班矿长李云鹏 有期徒刑4年
生产三班班长孙信元 有期徒刑4年
本报吉林讯(记者 碧霄) 造成30人死亡的蛟河吉安·腾达煤矿特大事故案昨天有了结果。
因为吉安煤矿越界开采,2005年4月24日6时30分左右,与吉安煤矿相邻的蛟河奶子山腾达煤矿发生透水事故,69名矿工被困井下,经过抢救,39名矿工脱险,其余30名矿工死亡。
昨天上午,蛟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件。检察机关认为,吉安煤矿6名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越界开采,导致腾达煤矿透水,造成30名矿工死亡,已构成了安全生产事故罪,要求依法追究6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2月,被告人吉安煤矿矿长曹会杰、技术矿长刘金成等人共同研究开采煤柱,曹会忠对此同意。4月23日,曹会忠、刘金成、生产矿长封国宝等人在明知矿井有透水征兆的情况下,未采取相应措施,决定继续开采。次日凌晨,值班矿长李云鹏安排生产三班班长孙信元班组继续在防水煤柱处开采。孙信元带领工人在打眼准备放炮时,发现从钻孔中往外流水,孙没有及时报告,并在出水点附近继续违章打眼放炮,将防水煤柱炸毁,导致原蛟河煤矿采空区积水从吉安煤矿矿井内涌出,直接灌入邻近的腾达煤矿井下。事故发生后,曹会忠等不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经过3个多小时的审理,法院认为6人构成了安全生产事故罪,并当庭作出宣判,判处曹会杰有期徒刑7年;曹会忠有期徒刑7年;刘金成有期徒刑6年;封国宝有期徒刑5年;李云鹏有期徒刑4年;孙信元有期徒刑4年。
辅助阅读————“4·24”事故惊动了国务院
“4·24”事故惊动了国务院,2005年4月29日上午,“4·24”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在蛟河市宣布成立。时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的梁家琨任调查组组长,时任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的付建华、吉林省副省长牛海军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全力组织抢救。
2005年4月28日,曹会杰、刘金成、封国宝、李云鹏、孙信元5名责任人被刑拘。随后,另一责任人曹会忠也被刑拘。不久,6人被批准逮捕。(中国吉林网-新文化报)[责任编辑:龙秋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