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涉外气象活动危害国家安全
国家气象局出台管理办法
法制网北京12月22日讯记者蔡岩红记者今天从中国气象局获悉,针对近来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在我国境内非法收集气象探测资料,导致我国社会、经济、政治、军事安全面临危害的情况,该局出台了《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
据中国气象局透露,2000年至2006年间,我国共发生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从事的气象活动20起,其中16起未履行报批程序,属于违法的涉外气象活动。在这其中矛盾最为突出、问题最为严重的又集中反映在非法的气象探测和气象资料的提供、使用和汇交等活动上。如2005年发生的某留日学生受资助在上海非法设立气象观测点进行观测案、日本某株式会社在新疆哈密星星峡光伏发电站非法设置气象自动监测系统采集资料案、2006年多名英国人未经审批在青岛重要军港航道和奥帆赛赛场附近私自设立无线自动气象站案等。这些案件有的是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以“业务合作与交流”为名,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有的是虽提出申请但未经批准就擅自在我国境内从事气象探测和资料活动;有的甚至是打着经济援助的名义,在国内重要的资源区域和重要的军事基地,收集气象数据、资料,刺探和窃取气象情报的违法犯罪活动。此外,国内某些部门、组织、科研院所和个人在参与涉外气象活动时,由于法律意识不强、维护国家安全观念淡薄,很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批,造成气象主管机构不了解、不掌握,使这些违法气象活动失去监管。
《办法》共五章二十六条,分为总则、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设立、涉外气象资料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就涉及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重要问题分别作了规定。其中分别对制定《办法》的目的、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涉外气象探测站(点)设立的申请、审批程序和条件、禁止设立的区域、涉外气象探测资料的汇交、涉外气象探测资料保密协议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该《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实施。(责任编辑:王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