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针对腐败三个要素 清除腐败滋生土壤
在认真总结我们党反腐败斗争经验的基础上,最近,党中央提出了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对策思路,并制定了实施纲要。 这一重大举措,标志着我们党正由运动反腐、权力反腐转向制度反腐,由着力治标转向标本兼治、从源头上治腐。这一纲要如果能够在全党达成共识并得到切实施行,对于遏制腐败发展蔓延,直至最后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将起到决定性作用。
贪污腐败有三个要素,那就是腐败的动机、腐败的条件和公共资源。教育就是解决动机的问题,通过教育强化公职人员的自律意识、廉洁意识,坚守道德防线,把握纪律底线,远离法律的高压线。
教育是反腐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当前我们在反腐败教育中要把握三个关键:一是教育的实效性,不能搞形式主义。教育就是要解惑释疑,要讲清道理、情理和哲理,不能靠训导和威吓。二是领导表率的示范性。古人云:“政者,正也。”“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广西、沈阳、黑龙江为什么成批的干部出问题?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主要领导的带头腐败,带坏了队伍,带坏了风气。由此可见,领导的表率教育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三是用人的导向性。提拔任用一个干部就是立起一面旗帜,反映了一个党组织的用人标准和取向。这种导向的示范作用是巨大的,马向东、马德都是贪官,都花钱买到了官,这就激发了一些干部的买官欲望,阻塞了德才兼备、清正廉洁干部的成长之路,而且他们在买到官之后,在更高的位置上更加肆无忌惮地贪污腐败,产生了腐败的辐射甚至是裂变效应。这一教训极其深刻。
制度建设是预防腐败的保障
香港廉政公署有一句口号:“有健全的管理就会减少贪污的机会。”从已经暴露出来的案件中,也反映出我们在制度建设方面的缺失,还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一是加强制度的严密性和科学性。我国现行的法规和制度不可谓不多,但有些法律制度之间不配套,冲突较多,有的缺乏可操作性,有的只规定了实体,没有规定程序,特别是行政行为,要有严格的程序,违反了程序就要受到质询甚至弹劾。有很多贪污腐败行为都是领导干部独断专行、为所欲为、滥用职权或不按程序办事而达到了敛财目的。二是强化制度的刚性。严格按法律制度办事,不管是谁,都不能有凌驾于法律制度之上的特权。比如“小金库”,会计法和相关的财务制度都是禁止的,因此“小金库”可以说是贪污腐败产生的渊源,很多贪污贿赂的资金都来源于此。这一腐败的重要源头不解决,贪污腐败又如何禁得住?仅此一例,即可看出制度建设与反腐败的关系,也说明制度在反腐败中的保障作用。
监督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关键
有效的监督是对制度执行的保障和制度“无效”情况下的救济和矫正。从成克杰、慕绥新等腐败案件中我们看到,这些人作案跨度大,持续时间长,而且日趋严重,往往是边腐败边提拔,这就应该引起深刻反思,我们的监督机制为什么不能及时有效地发挥作用?我想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解决:一是客观认识同体监督的局限性,要解决监督主体依法独立监督的制度保障;二是强化对各级“一把手”的监督同时,加重所在党组织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责任,要追究失察之责;三是各监督主体要各负其责,同时形成合力,监督重心要前移,要重视公职人员的道德监督和党纪政纪监督,不要等到发展为严重犯罪才来算总账,这对党的事业和对干部个人都是很大的损失,成本太大;四是依法依纪监督,这样才能建立健全发现机制和惩戒机制,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能法外开恩。
在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对策上,新加坡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他们的经验是:加强教育不想贪,制度严密不能贪,法纪严明不敢贪,待遇公平不必贪。只要我们坚决贯彻党中央确定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脚踏实地地开展工作,彻底遏制和清除贪污腐败将为期不远。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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