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旅行社服务须明码标价 违者最高罚20万元
新华网广州12月23日电(记者孔博)记者日前从广州市物价局获悉,从2007年1月1日起,广州市旅行社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价格必须明码标价,而且不得模糊标价,标示最高价和最低价必须说明适用条件。
根据广州市物价局日前出台的《关于加强旅行社服务明码标价管理的通知》,旅行社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价格行为必须实行明码标价,采用价目表、价目牌或电子显示屏,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开标示。
旅行社的价目表、价目牌或电子显示屏标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旅行社名称和类别、游览线路、出行天数、住宿标准、餐饮标准、交通方式、收费标准、备注等。
“收费标准”必须是具体的收费金额,不能用模糊性的标示,如“多少元起”等。旅行社经营者违反规定不实行明码标价或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实施处罚,最高可罚20万元。 (责任编辑:宛振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