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乌鲁木齐12月23日专电 从2007年1月1日起,在新疆由于供热经营者原因,造成停热24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经营者应按日折算标准热价,并在供热期结束后向用户双倍退还供热费。
新疆近日出台的《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要求,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经营者应及时通知用户,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主管部门;若因经营者原因造成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标准温度,经营者必须按温度差,折算标准热价向用户退还热费;属于热源、设计、施工单位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新疆冬季供热供暖期长达6个月,因此供热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