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1997年,王某向公司提出停薪留职3年的申请,3年后不回公司上班,按自动离职处理。3年后,王某没回公司。去年2月,公司登报“通知”王某:在15天内回公司完结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逾期不回将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后来,公司口头通知解除王某的劳动关系。王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仲裁部门以王某超过申诉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今年8月,王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
渝中区法院认为,按劳动部门相关规定,企业因故通知停薪留职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
但此案中,公司未向王某送达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且没给王某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未向王某发放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因此,王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仍存在,王某仍是公司的正式职工。律师点评
市律协民委会张世强: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30天内即视为送达。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本报记者李澜文创杨野采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