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
本报记者 李寰 周滔
原房主李强将一套带有屋顶花园的房子以338000元的价格卖给杨志军后,房价一路飙升,后悔“贱卖”房子的李强以卖房时没有一同转让屋顶花园的使用权为由,要求杨志军支付屋顶使用权费15000余元。 由于协商未果,李强将杨志军告上法庭。记者昨日获悉,武侯法院驳回了李强的诉讼请求。
2004年10月中旬,李强以338000元的价格将中央花园四期的一套6楼的房子以及地下车库卖给了杨志军,房屋的建筑面积141平方米,楼顶还有136平方米的屋顶花园。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此房的一切及车库卖给了杨志军权利全部转到乙方杨志军名下,属乙方所有”。协议签订后,双方于2004年10月21日办理了过户手续。由于李强因故没有及时搬走,所以以租房者的身份继续住在这套房子里。房屋卖出后,市面上房价飙升,觉得贱卖了房子的李强找到杨志军,称33万元的房款只包括6楼的房屋和车库,而没有包含屋顶花园的使用权。李强称,杨志军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将屋顶花园用来放东西,严重侵害了他的利益,因此要求支付15000元的房屋屋顶使用权费。
武侯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房屋购销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关于李强所提出的双方在协议中没有对“屋顶花园”的权益约定为由,要求杨志军支付屋顶花园使用费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李强向法院出示的产权证上面对武侯区晋阳街道中央花园的这套房子登记确认,而没有对顶层“屋顶花园”的权属予以确认,虽然李强就屋顶花园向开发商支付了费用,但是李强没有向法院出具对“屋顶花园”享有使用权的经有关房产部门批准的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因此法院不支持李强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