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资本与民间资本可到农村设银行,增设村镇银行、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等3类银行业金融机构。
新快报讯据《中国证券报》报道,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允许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银行,并准备在农村增设村镇银行、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等3类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臧景范解释说,所谓村镇银行就是指为当地农户或企业提供服务的银行机构。区别于银行的分支机构,村镇银行属一级法人机构。
村镇银行应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且有1家以上(含1家)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单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监管机构批准。
臧景范表示,此举旨在提高金融机构覆盖面,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
《意见》指出,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民间资本都可以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据规定,将允许新设立3类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是村镇银行,包括设在县及县级市的村镇银行,以及设在乡镇的村镇银行;二是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主要设在村和乡镇一级。三是专营贷款业务的子公司,由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
臧景范表示,目前银监会正在起草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的实施细则,争取早日试点,其首批试点将选择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等6省(区)的农村地区展开。
提及新政策可能会带来的风险时,臧景范说,银监会对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调整放宽,是在股东范围、注册资本、业务准入、人员资格、公司治理、行政审批等方面的调整和放宽,而在审慎经营方面的要求方面没有放宽,比如对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将采取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限制开办部分业务,限期重组,直至采取接管、撤销或破产等措施。
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 最低注册资本
在县(市)设立村镇银行人民币300万元
在乡(镇)设立村镇银行人民币100万元
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 人民币30万元
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 人民币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