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朋友需要注意了,记者昨日从市交警支队获悉,我省第一部关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法律《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高速公路方面的通行规定和处罚幅度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和细化,并增添了一些相关规定。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不仅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高速公路的有关规定进行细化,并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明确规定或规定比较原则的条款进行了补充,如禁止在高速公路内服务区以外从事经营活动、驶入收费车道的车速、车辆进入服务区的时速及停放位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的设置、变更车道等规定。
《条例》规定对紧急或特殊情况下的交通违法行为,巡逻民警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纠正和处置。根据规定,除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同时还规定,遇有严重危及人身、车辆或者通行安全的紧急情形,可以责令其立即到指定的安全地点停车,予以纠正。
一些新增规定进一步体现了便民利民特点。考虑到高速公路具有全封闭、线路长、站点远的特点,对二百元以下罚款,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交通警察可以在《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上注明当场收缴的理由,并由被处罚人签名后当场收缴。记者王晓丹通讯员 曹杰
编辑:傅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