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1月1日起,城市烈士遗属每月的抚恤补助标准由790元上调到1103元,农村烈士遗属每月的抚恤补助标准由590元上调到717元。记者昨天从市民政局获悉,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本市对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行了相应调整,并首次为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设置了统一的抚恤补助金标准,其中,城市每人每月386元,农村每人每月251元。
根据《通知》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最高的一级因战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4560元,最低的十级因公残疾军人为每人每年1250元。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本市平均生活水平同步增长,此次还调整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在乡残疾军人等优抚对象的定期补助金标准。
据市民政局优抚处工作人员介绍,这次调整涉及到全市约3.5万名优抚对象,调标以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为测算参考指标,并根据优抚对象属别、入伍时期、残疾级别及性质的不同,确定了不同的调整幅度。对于2006年期间优抚关系发生迁移的优抚对象,其抚恤补助金补发工作由原发给抚恤补助金的区县负责。对于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金或补助金的发放,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按标准最高的一类发给。今年优抚对象调标所需增量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拨付,明年起列入区县财政预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