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郑玮娜)在很多城市生活着这样一些孩子:他们或流浪或乞讨,无法接受良好的教育,无法与同龄人一样享受来自父母的关怀。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24日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草案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据不完全统计,从2003年8月至2005年底,全国各地建成的130多个专门为流浪儿童提供紧急庇护的救助保护中心已救助流浪儿童24万人次。
2006年初,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国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会议要求,地级以上城市尚未建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都要尽快建立。“十一五”规划中也明确提出,要完善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康生说,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了非法牟利,以欺骗、胁迫、利诱等手段专门组织未成年人进行乞讨,严重侵犯了他们的人身权利,危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同时也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予以惩治。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草案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据了解,目前中央综治委要求开展集中打击行动,解救被黑恶势力控制、操纵、教唆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机关正在依法严厉打击诱骗、拐卖、残害、组织、操纵和教唆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